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将依法征收增值税,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而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则不再设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项。
2026年1月1日起,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将需按照增值税法规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来源:全国人大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江苏新闻
编辑:王宇豪 | 审核: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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